第二章 驰道、丝路与楼船——秦汉时期交通的开拓 5.驿传制度的兴起与健全

驿传是我国古代的一种通信交通形式,是由国家管理并且为政治、军事服务的一个系统。这个系统由邮传与驿站等设施和机构组成,负责承担传递文书、接待官员或使客的任务。我国的驿传,殷商时期已经出现,甲骨文中已有“𨒬”、“传”等字。“𨒬”表示抵达,“驲”则是后起的假借字。古代乘车曰“驲”、“传”,乘马曰“遽”、“驿”。后来设置的驿站主要是乘马,所以常用“驿”字。

西周时,已经形成了一套较为系统的驿传组织:“凡国野之道,十里有庐,庐有饮食;三十里有宿,宿有路室,路室有委;五十里有市,市有候馆,候馆有积。”这是按照路程远近,设置规模不等的休息之处。战国时,驿传仍是邮驿合一,以传为主,以邮传命。驿路上设有馆舍,负责接待过往的官员和使臣。今天河北的馆陶县,原名陶丘,战国时赵国在此设立馆舍,后演变为县名。

秦统一六国后,对驿传制度有所变革。在中央,由丞相手下的太仆负责全国性驿传事务:“一云周穆王置太仆正,以伯冏为之,掌舆马。秦因之。”地方上则由郡、县、乡负责,所设机构有“邮”、“亭”、“传”等。用车传送称作“传”,步递称作“邮”,马递称作“驿”。为驿传设置的中途停驻之站称作“置”,为邮递设置的中途停驻之站称作“亭”。亭也是县以下的基层行政组织的一部分,“十里一亭,十亭一乡”,负责当地治安、照管行旅、转输服役等,同时兼有传递文书等功能。汉高祖刘邦在秦朝时任泗水亭长,替县里押送服役百姓前往郦山去劳动,这也是组织运输的一部分。西汉时,驿传由丞相属下的大行令等官员负责。东汉时,改由太尉属下的法曹主管。地方上则由郡县属官“督邮”管理,具体管理传舍的有“传舍啬夫”、“传舍佐”,驿的管理及工作人员有“驿令史”、“驿佐”、“驿卒”,管理亭的有“亭长”等等。

秦汉两代均用律规定了邮的设置间距:“十里置一邮”,特殊地方可以“廿里一邮”,个别郡可以“卅里一邮”。对邮的内部设置也有具体规定:

一邮十二室。长安广邮廿四室,敬〔警〕事邮十八室。有物故、去,辄代者有其田宅。有息,户勿减。令邮人行制书、急书、复,勿令为它事。畏害及近边不可置邮者,令门亭卒、捕盗行之。北地、上、陇西,卅里一邮;地险陕不可邮者,得进退就便处。邮各具席,设井、磨。吏有县官事而无仆者,邮为炊;有仆者,叚〔假〕器,皆给水浆。

这一段律文的意思是:每一邮由12户邮户专门承担工作。首都长安附近,因工作量较大,由24户负责,与军事前线相接的各邮为18户。每一邮人去世或离职,接任者享有他的田地和住宅。邮户家里人口增多,户数照旧。邮人的职责是送递公文和紧急文书,不可以干其他职事。环境极差以及靠近边界不能设邮的地方,由门亭卒、捕盗等人代行。北地郡、上郡、陇西郡三郡,每30里设一邮。地势险峻,不适合设邮的地方,可以不受里距限制,在相对合适的地方设邮。每一邮内,都应该有炊事条件,设立取水的井和加工粮食的磨。受县官委派公出的吏经过邮,邮提供喝的水或饮料,如果没有带仆人,邮户代为炊作;有仆人的,邮提供炊具。

邮人传递文书的时间,也有明确规定。秦简《行书律》规定:“行传书、受书,必书其起及到日月夙莫〔暮〕,以辄相报也。”这是规定邮驿传递时,均须在文件上写明到达月日和时刻。张家山汉简《行书律》,则明确规定邮人送递文书时的速度:“一日一夜行二百里。”如果没有在限定时间内送达,按照延误时间的不同,分别有相应的惩治。

由于汉代亭的设置也是“十里一亭”,与邮的设置距离相同,而驿的设置是“三十里一置”。因此,《汉书》中常将邮、亭合称为“邮亭”,如:“邮亭多坏败者”,“缮治邮亭”,“令民咸知上意,使邮亭乡官皆畜鸡豚”,等等。

传舍可能是一种官办的旅馆,在各县均有设置,为上级官员行旅宿歇服务。上级行政官员因公抵达各县,照例停宿于传舍,地方行政长官则到传舍谒见上级。汉和三国时期的史籍中多有传舍名称的记载,如《史记》中记载的战国时平原君有“邯郸传舍”,具体负责人的官名为“吏子”;秦国有“广成传舍”,蔺相如曾在此住过;刘邦曾与郦食其在“高阳传舍”谈过话。《汉书》有“陈留传舍”,《后汉书》有“邯郸传舍”,《三国志》高平县也有“传舍”等等。传舍内设有厨房和马厩。

汉代的边境地区,因军务的紧急和骑术的普及,“驿”这种通信形式得到了初步的推广。唐人颜师古在解释田横“乘传诣雒阳”这一史实时,对“驿”与“传”的关系作了说明:“传者,若今之驿,古者以车,谓之传车,其后又单置马,谓之驿骑。”因此,后世常称“驿传”。东汉时,驿马普遍设立,“驿马三十里一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