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卷 怀疑-3

在每一个人中,自然都是从一个特殊的观点来察看自身的。我称我为我,称你为你;你称你为我,称我为你;对于你来说,我在你之外,正象对于我来说,你在我之外一样。我在我之外首先领悟的,是在近处限定我的东西;你在你之外首先领悟的,是在近处限定你的东西。我们从这个点出发,通过它的下一个环节,继续前进,但我们却走着不同的道路,这些不同的道路虽然会在某些地点相交,但从不朝着同一个方向彼此靠拢。在现实中形成了种种可能的个人,因而也就形成了种种可能的意识的观点。把所有个人的这种意识集合起来,就构成宇宙对自身的完全的意识;此外再无任何其他意识,因为只有个人才有完全的确定性和现实性。

每一个人的意识,只要它真正是我们迄今所描述的意识,它的陈述就是确实可靠的;因为这种意识是从自然的整个合乎规律的进程里发展出来的,而自然是不可能自相矛盾的。无论在哪个地方,只要有某个观念,也就必定有一个与它相对应的存在,因为观念只能与那种同它相对应的存在同时被创造出来。对每一个人来说,他的特殊意识是绝对确定了的,因为这意识来源于他的本质。谁也不可能具有不同干他所实有的那种意识,谁也不可能具有不同子他所实有的那种意识的生动程度。个人认识的内容取决于个人在宇宙中所处的立场,认识的鲜明性与生动性则取决于人类力量在个人身上所能表现的那种作用的大小。如果把某个人的一种单独的规定赋予自然,不管这种规定多么琐屑,不管它是一块肌肉的收缩或一丝毛发的卷曲,如果自然具有一种普遍的意识,并且能向你作出答复,那么,自然就会把这个人在其意识存在的全部时间内所能有的一切思想告诉给你。

根据这个学说体系来看,在我们意识中我们称为意志的那种众所周知的现象也就变得同样可以理解了。意志是对于我们的一种内在自然力量的作用的直接意识。对于这一力量的意向——这种意向由于受到对立力量的阻碍,还没有发挥作用——的直接意识,在意识中就是爱好或欲望;各种战斗力量的斗争就是犹豫不决;一种力量取胜,就是意志决定。如果具有意向的力量仅仅是我们与植物或动物所共有的力量,那么,在我们的内在本质中就发生了分裂和贬低;欲求不是与我们在物的序列中的地位相称,而是低于这种地位,并且按照通常的说法,完全可以被称为低级欲求。如果这一趋向活动的力量是人类全体共有的力量,那么,这种欲求就与我们的本质相称,可以被称为高级欲求。一般而论,后一种力量的意向可以有充分理由称为道德律。

这种力量的作用就是合乎道德的意志,由此产生的行为就是德行。那种低级力量取胜,而与高级力量不和谐,则是缺德;前者战胜后者,无视后者的反对,就是罪恶。

常胜的力量是必然胜利的;它的优势取决于宇宙的联系,因此任何个人的德行、缺德和罪恶也必然取决于这种联系。如果再把某一个人身上一块肌肉的收缩或一丝毛发的卷曲赋予自然,如果自然整个来说能够思维和作出回答,那么,它就会由此而把这个人从生到死的一切善行和恶行都向你指明。

但德行并不因此就不成其为德行,罪恶也并不因此就不成其为罪恶。有德行的人秉性高尚,有罪恶的人天性卑陋与腐化,然而两者都是从宇宙联系必然产生出来的天性。

忏悔是有的,它是对我之内不断延续的人性意向的意识,这种意识甚至在被制胜以后,还带有一种因被制胜而引起的不愉快感;这是我们较高尚的天性的一种不宁静的、然而十分可贵的基础。从这种对于我们的基本冲动的意识中也产生了良心,良心在各种不同的个人身上的灵敏性与易感性各有不同,有的人大些,有的人小些,等而下之,以至有的人丧尽了天良。不高尚的人不能做忏悔,因为他之内的人性连对付卑鄙动机的力量都不足。赏与罚是德行和罪恶的自然结果,这种结果导致产生新德行和新罪恶。我们所特有的力量,由于经常取得重大胜利而发展壮大,也由于缺少活动或屡次失败而日益衰弱。犯罪和对罪行负责这些概念,只不过具有外在法律方面的意义。

如果一个人使社会不得不采取人为外在措施,以制止他那危害公共安全的动机所发生的作用,他就是犯了罪,并应对其违法行为负责。

我的探讨结束了,我的求知欲得到了满足。我知道我一般是什么,我的族类的本质何在。我是自己规定自己的自然力量的一种表现,而这种表现是由整个宇宙规定的。要彻底了解我的特殊个人规定的根据是不可能的,因为我无法深入自然的内核。但我对我的这种规定却有直接的意识。我很清楚我在当下的瞬刻是什么,我也能大致记得我以前是什么,我还会知道我将来成为什么,如果我会是将来那种东西的话。

我不可能随心所欲,要用这种发现来指导我的行动,因为我确实完全没有行动,而是自然在我之内有行动;我也不可能一厢情愿,要把自己造就成某种不同于自然业已要我注定戍为的东西,因为我根本不造就自己,而是自然造就了我自己,造就了我所成为的一切东西。我可以忏悔,可以欢乐,也可以抱有良好的意愿——虽然严格说来,我连这也不能,相反地,如果一切都注定要在我身上那样发生,它们就会自然地在我身上发生——但不论通过何种忏悔,通过何种意愿,我也完全确实不能使我永远注定要成为的东西有丝毫改变。我处于严格必然性的无情威力之下;如果这种威力注定要我变成傻子或坏人,我就会毫无疑问地变为傻子或坏人;如果它注定要我变成聪明人或好人,我就会毫无疑问地变为聪明人或好人。这既不是它的过错,也不是它的功绩,更不是我的功过。它受它自己的规律的支配,我也受它的规律的支配。在我明白了这点以后,也把我的愿望服从于这种威力,将是最今人慰藉的事情,因为我的存在完全是服从于这种威力的。

呵,这些相互矛盾的愿望!那些在我看到探讨如何结束时就使我内心不安的忧伤、厌恶和惊愕,我究竟为什么要再向自己隐瞒下去呢?我曾经神圣地向自己许诺,个人爱好决不会影响我思考的方向;事实上,我也曾经有意识地不让它发生任何这样的影响。但我可以因此而不最后承认这探讨结果是与我最深切、最隐秘的预感、愿望和要求相矛盾的吗?尽管在我看来支持着这个考虑的证明有正确性和严格性,但关于我的生存,我怎么能相信一种与我的生存的最深根源和目的——我唯愿为这个目的而生存,没有它,我就会厌恶我的生存——有严重冲突的解释呢?

为什么我的心对于能这样完全安慰我的知性的东西要哀伤与碎裂呢?自然中没有任何东西自相矛盾,难道只有人才是一种矛盾的东西吗?或者,也许不是一般人都如此,而是只有我以及类似于我的人才如此吗?也许我应当抱着我从前有过的甜蜜幻想,处于对我的存在的直接意识范围,而永不提出关于我的存在的根据问题——这一问题的答案使我现在不幸——吗?但如果这一答案是正确的,我就必然会提出这一问题;在过去,不是我提出了这一问题,而是我之内的能够思维的自然力量提出了这一问题。我注定是个不幸的人,我徒劳地哀悼我那业已丧失了的、决不会复返的灵魂的纯洁无邪。

但要振作勇气!让其他一切都离弃我吧,只要勇气还留在我这里。为了单纯的爱好,不论它在我内心埋得还多么深邃,不论它看来还多么神圣,我当然不会放弃由无可争议的根据得出的结论;但是,也许我在探讨中犯了错误,也许我对探讨所必须依据的材料理解得不完全,看法有片面性。我应当从相反的一端重复我的探讨;这样,我至少能得到一个进行探讨的出发点。

然而,作这一决定时引起我那样强烈的反感和痛苦的东西究竟是什么呢?我希望找到代替这一决定的东西是什么呢?让我首先弄清我所诉诸的那种爱好吧!

我命中注定做聪明人和善人,或做愚蠢人和恶人,这种命运我丝毫不能改变,做前一种人我无功:做后一种人我无罪;这才是使我厌恶和惊愕的事情。我的存在以及我的存在的属性的根据是在我本身之外加以规定的,这个根据的表现又被这个根据之外的其他根据加以规定;这就是使我那样强烈反感的事情。那种并非属于我本身,而是属于我之外的异己力量的自由,那种甚至在异己力量中也只是受制约的和不完全的自由,就是使我不能满意的自由。自我本身,即我意识到是我自己和我个人的那种东西,即在这个学说体系中显得是一种更高存在的单纯表现的那种东西——我愿自己是独立的——并不是依附于另一个东西或通过另一个东西而存在的某种东西,而是为我自己而存在的某种东西;作为这样的东西,我愿自己是我的规定的终极根据。

我愿自己占有每种原始自然力量在这个学说体系中所占有的地位;只有一点不同,那就是我的表现的方式不应由异己的力量来规定。我愿有一种内在的、独特的力量,它象那些自然力量一样,以无穷多样的方式表现我自己;它恰好象它表现自己那样表现自己,因为它只能这样表现自己;但它不象那些自然力量,因为自然力量的表现恰恰是在外部条件下发生的。

那么,按照我的这种愿望,自我的这一独特力量的真正位置和中心应当是什么呢?显然,不是我的身体,因为我甘愿承认,身体即使不是就其别的属性来说,至少就其存在而言,也确实是自然力量的一种表现;同样,也不是我的感性爱好,因为我认为这种爱好是自然力量对我的意识的一种关系;这样说来,自我的这种独特力量的真正位置和中心就是我的思维和意志了。

我愿按照一个自由地拟定的目的概念,自由地实现我的意志;这个意志作为绝对终极的、不由任何可能的更高根据规定的根据,首先应当推动和塑造我的身体,然后通过我的身体推动和塑造我周围的世界。我的能动的自然力量应该仅仅服从于意志的支配,除了意志之外,决没有任何其他东西能使之运动。事情就应该这样。按照精神的规律,应有一种至善。在我找到至善以前,我自由地寻找它,在我找到它以后,我承认它是这样的东西,这是我应有的秉赋;如果我找不到它,那便是我的过失。只因为我希求至善,所以我就会要求得到至善;如果我希求某种别的东西,而不希求至善,我就会犯过错。

由这种意志产生出我的行动,没有意志,我就不可能产生任何行动,因为除了我的意志以外,根本不会有任何其他可能的力量引起我的行为。只有这样,我的受意志决定和支配的力量才得以干预自然。我要做自然的主人,自然该是我的仆人;我要根据我的力量来影响自然,而决不该由自然来影响我。

这就是我的希望与要求的内容。那种使我的知性满足的探讨却完全违背了这些希望与要求。如果说,按照我的希望与要求,我应当不依赖于自然,不依赖于任何并非由我赋予我自己的规律,那么,依照那种探讨,我则是自然锁链中的一个完全确定的环节。象我期望的这样一种自由究竟是不是可以思议的?如果它是可以思议的,那么,在一种彻底的和完备的思考中是否有一些根据,它们使我不得不承认这种自由是现实的,并把它归于我自己,从而可以推翻以前那种探讨的结果呢?这就是问题。

我要自由,如已经指明的那样,这就意味着我自己要把自己造就成我将成为的东西。如此说来,在我成为我将成为的东西以前,为了能把我造就成这样的东西,我必定——这是最令人诧异的事情,而且乍看之下是这个概念所包含的完全荒谬的内容——在某种方面早已成为我将成为的东西;我必定具有双重存在,其中第一重存在包含着第二重存在的规定的根据。关于这个问题,如果我考察我在意志中的直接自我意识,我便会发现下述情形:我知道多种多样的行动的可能性,就象我感到的那样,我可以从中选择我愿意采取的一切行动。我历遍整个可能的行动的范围,扩大这个范围,弄清各个可能的行动,相互比较和衡量它们。最后我选择了一种可能的行动,据此确定了我的意志,并从这种意志决定产生了一种与此相应的行动。在这里,我确实是在单纯思考自己的目标的活动中,预先就成为我后来按照这种思考,通过意志和行动而实际上成为的东西;作为思维的生物,我预先就成为我根据这种思维,后来作为行动的生物所成为的东西。我自己造就成我自己:我用自己的思维造就成自己的存在,用思维本身造就成自己的思维。我们也可以设想,在一种单纯自然力量——例如植物——表现的确定状态之前,有一个不确定性的状态,在这个状态里有内容丰富的、多种多样的规定,自然力量如果自己支配自己,就会采取这些规定。这些多种多样的、可能的东西当然是在自然力量之内建立起来的,是在自然特有的力量之内建立起来的,但却不是为自然力量而存在的,因为自然力量不能形成概念,不能进行选择,不能靠自身结束这种不确定性。把自然力量从种种可能的状态限制到一种可能状态上去的,必定正是一些外在的决定根据,自然力量本身是不能把自己限制到这一种状态上去的。在自然力量里,自然力量的规定不能在这些规定存在以前就发生,因为自然力量只能有一种被规定的方式,而这种方式是按照自然力量的现实存在采取的。因此,我在上文不得不断言,任何力量的表现都必须从外部得到其完备的规定。毋庸置疑,那时我想到的,只是这些完全通过存在表现出来而不能有意识的力量。上述论断丝毫不加限定,对于这些力量也完全适用;但对于理智力量来说,这个论断则没有根据,因此,把这个论断也推广到理智力量上,就似乎太冒失了。

我在上面要求的自由,只有在理智力量里才可以思议,而这种自由在理智力量里也无疑是这样的。即使在这种前提下,人也同自然一样,是完全可以理解的。我的身体和我在感性世界中活动的能力,也象在上述系统中一样,是有限的自然力量的表现;我的天然爱好就是这种表现对我的意识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