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使用契约书

著作权持有人上杉彰彦(甲方),伊普西隆研发股份有限公司(乙方),就《BrainSyndrome(脑部症候群)》这一作品的著作权使用细则,签订契约如下:

第一条 甲方同意乙方自契约签订之日起五年内,以上述作品为原作,开发游戏装置“KLEIN-2(暂名)”,并在全国范围内游乐场所进行商业销售。

第二条 甲方同意乙方以本契约为基准,根据游戏软件及游戏装置的实际需要,使用上述作品制作各种宣传资料并使用。

第三条 乙方在本契约签订之日起一个月内,向甲方支付

一金二百万圆也(含税)

作为前两项的著作权使用费。

第四条 甲方在本契约签订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同意乙方之外的第三方自行或委托他人,对上述作品进行游戏、电影、电视节目、广播节目、戏剧、出版物等任何形式的改编。

第五条 如有一方违反本契约中的条款,另一方可解除契约,若因此蒙受损失,可索取赔偿。

第六条 第一条约定期满之后,乙方若打算继续使用上述作品,需获得甲方书面同意。届时,关于著作权使用费,由甲方与乙方另行协议。

第七条 本契约如有未尽事宜,甲乙双方需本着诚信原则协商解决。

本契约一式两份,由甲乙双方签名盖章后各执一份为凭。

平成三年二月十日

(一九九一年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