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自由与民主-2

二 自由与自发

到此为止,本书所讨论的,一直是自由的一方面:个人在现代社会中的孤立、无权力与不安全;个人解脱了一度使生命有意义及安全的所有束缚。我们也已发现,个人不能忍受这种孤立;孤立的人与外界相形之下,变得完全无助,因此,非常害怕外界;由于他的孤立处境,对他而言,世界已失去了统一性。他不知如何适应这个世界。于是,他开始怀疑自己,怀疑生命的意义,最后,怀疑任何行为的原则。无助与怀疑麻痹了生命;为了求生,人试图逃避自由。他不由自主地又套进新的枷锁。这种枷锁与原始的约束不同,原始的约束还能给他一种安全感,而逃避自由并不能使人们复得已失去的安全感,而仅能帮助他忘记他是独立的个体。他牺牲了他个人的自我的完整性,所得到的不过是不堪一击的安全感。因为他忍受不了孤独的滋味,他宁愿失去自我。因此,自由又使人再度套入新的枷锁中。

照上述的分析来看,自由与束缚是否循环交替的?脱离了原始的约束,便会使人孤立,因而不可避免地又使人逃入新的枷锁中,独立与自由是否便意味着孤立与恐惧?还是,有某种积极性自由状态存在,在这种状态中,个人可以独立生存,与世界及他人是合为一体的,而不是孤立的?

我们深信,一定是有一种积极自由的状态存在,自由发展的过程不会构成恶性的循环,人可以是自由而不孤独的,可以具有批评能力,而不会充满怀疑,可以独立,而仍然是全人类的完整的一部分。获得这种自由的方法,是自我的实现,是发挥自己的个性。何谓自我的实现?理想主义的哲学家曾相信,只要靠理性的内省,便可以获致自我的实现。他们坚持主张要分割人格,这样人性才能受理智的节制与引导。可是,这种分割的结果是:人的情感生活与智力都受到损害。由于理智成了监管人性的防卫兵,理智本身也成了囚犯;于是,人格的两方面——理智与情感——都残缺不全了。我们相信,单靠思想行为是不能实现自我,还必须靠着突现人的整个人格,靠积极地表现人的情感与心智潜能,才能实现自我。每一个人都有这些潜能;惟有把它们表现出来,它们才能成为真实有用的。换句话说,“积极性的自由在于整个而完整的人格的自发活动”。

现在,我们遇到心理学上最棘手的问题之一:自动自发的问题。充分地讨论这个问题,是需用很多篇幅的。可是,以我们曾讨论过的作为根据。我们可以用对比的方法,来了解自发活动的基础特性。自发性活动不是强迫性活动;个人受到孤立及无权力感的驱使,才从事强迫性的活动;自发活动也非机械活动,因为后者是不加辨识地采用外界所激发的行为模式。自发性活动则是自我的自由活动,在心理上表示说,出于自由意志的活动。所谓“活动”,并不是指“做某件事”而言,乃是指创造性活动的能力,表现在一个人感情、心智、感官等的经验方面以及意志方面。达到此种自发性的一个前提要素是:须使人格是整体而不能分割的,须消除“理智”与“天性”之间的划分;因为,唯有人不抑制他自我的若干基本要素,惟有他对自己了如指掌,惟有生命的各个不同角度都能获致基本的完整自发性的活动才是可能的。

虽然自发性在我们的文化中,是一种比较罕见的现象,但是,我们并不是完全没有自发性。为了便于了解这一点,笔者愿提供一些实例。

首先,我们知道有些人是自发的,他们的思想、感觉及作为是他们自我的表现,而不是一种机械的表现。我们最熟悉的这些人就是艺术家。事实上,我们可以给艺术家下个定义。即是:可以自发地表现自己的人。如果这就是我们给艺术家所下的定义——巴尔扎克便是如此给他自己下定义的——那么,某些哲学家和科学家也可称之为艺术家。

小孩子也有自发性。他们有能力可以去感觉和思想一些真正属于“他们自己”的事。在他们所说的和所想的事情上,在他们脸上所表现出来的感觉上,显示出这种自发性。如果有人问,对大多数而言,什么使得小孩子那么招人喜爱,我相信,除了情感的及传统的原因外,这个答案一定是,就是由于小孩子有自发性。一个人如果丧失领略这种自发性的能力,可说是心如死灰,即将就木了。事实上,没有任何东西较自发性,更具吸引力和更令人心说诚服。

我们多数人至少可以在刹那间发现我们自己的自发行为,而就在这时,也是我们真正快乐的刹那时刻,当我们忽然间捕捉到大地风光美丽时,当我们于思考之际,得到一些真理时,当我们领略到一种新鲜的感官愉快时,或者当我们对另外一个人不自禁地涌现爱时——在这刹那间我们都知道,自发性行为是什么样的,我们可能发现到,如果这些经验不是那么罕有和纯真的话,人类的生活该是什么样子。

为什么自发性活动是解决自由问题的答案?我们曾说过,消极性的自由,使个人成为孤立的,他与世界时关系是远不可及的和不可信任的,他自己也是脆弱,和不断受到威胁的。自发性的活动则可使人克服孤独的恐惧,而同时不会使一个人和自我的完整性,受到损害;因为在自发的自我实现过程中,人再度与世界与人类,自然及他自己,结合起来。爱心是此种自发行为的最主要因素;笔者所指的爱心,不是把自己融化在另外一个人里也不是占有他人,而是自发地肯定他人。以保留自己为根据,来把自己与他人合为一体。这种爱心的动态性质是由于它具有两个极相反的要素:一方面有铲除分离,趋向合一的需要,而另一方面则又不可毁灭个人的个性。除了爱心,另外一种要素则是工作;所谓工作,并不是指为了逃避孤独,而强迫自己工作;也不是为了统治主宰自然而做的工作。笔者所指的工作是一种创造,藉着创造的行为,人与自然合而为一。同样地,一切自发性行为均不例外,无论是感官愉快的实现,或参加社会的政治生活,一个人都必须肯定自我,而同时又与人类及自然,合而为一。藉着人类的自发行为,自由所带来的两个现象——个人之诞生及孤独的痛苦——便化为乌有了。

在所有的自发活动中,个人包含了世界。个人的自我非但是完整无瑕的,而且变得更强壮,和结实。“因为自我既是强壮的,也是活跃的”。拥有物质财产,和拥有精神上的特质,例如情绪与思想,都不会产生真正的力量。使用或利用目的物,也不会有真正的力量;我们所使用的,并不是我自己。其原因很简单,因为我们使用它。惟有藉着我们的创造活动,使我们与某件事情(或目的物)发生真正的关系,然后,那些事情(或目的物)才是属于我们的。惟有这些从自发活动产生的特性,才能给自我一种力量,才能构成自我完整的基础。不能自发地作为,不能表达一个人真正的感觉与想法,以及因此而必须做作虚伪,这些都是感到自卑与懦弱的根本致因。也许我们已注意到,也许还未注意到的一件事是,我们最感到羞耻的事莫过于,我们所作所为不是我们自己想做想为的,而最令感到骄傲和快乐的则是,我们的所作所为是发自内心的。

这就是说,关系重要的不在于结果,而在于过程。而在我们的文化中,所强调的正好相反。我们不是为了一种具体的满足感而从事生产,我们是为了达到销售我们的货物这一抽象的目的,而从事生产。我们觉得可以用购买的方式,取得每一物质的,或非物质的事物;因此这些事物虽然属于我们的,却由于并非出于我们自己的任何创造努力而获致的,所以,我们没有什么关系。我们以同样的态度,把我们的人格特性及我们努力的结果,视作为商品,可以用来换取金钱、名誉及权力。于是现在人们所重视的,不是对创造活动的满足,而是制成的产品的价格。因此,人失去惟一可以给他真正快乐的满足感——即是当时活动的经验——而去追求幻象,可是当他以为捕捉到它时,他便会立即感到失望了。人们把这种幻觉似的快乐,称作为成功。

如果人能藉着自发性活动,来实现他自己,并使自己与世界,建立关系,他便不再是一个孤独的微尘了。他与世界化成为一个有组织的整体的一部分;他有其适当的地位,因而,他对自己及生命意义的怀疑,也一扫而空。他发现自己是活泼而有创造性个人,也体验到,“生命只有一个意义,那就是自发自动地生活。”

如果个人克服了对于自己及对于他在生命中之地位的怀疑,如果他在自发的生活过程中的与世界合为一体的话,他便获得了力量与安全。但是,这种安全感与个人未获得自由前的那种安全感不同。这种新的安全感不是依靠个人从外界较高权力所得之保护;也不是除去生命中悲剧成份的那种安全。这种新的安全感是动态的;它不是依靠保护,而是以人的自发活动为根本。这种安全感是人从事自发活动而得到的这种安全惟有自由才能给予,这种自由不需要幻觉,因为它消除了需要幻觉的那些条件。

就实现自我而言,这种积极性的自由意味着,充分地肯定个人的独有特点。人虽然是生而平等,但却也是生而有所不同的。此种差异的本质就是人生而具有的,在心理及智力的本能,他们依赖着这种本能来开始生活,以后他们所遇到的许许多多特殊环境及经验,还会影响到这种本能。每个人的人格的本质就如同两件东西,是绝少相同的。自我的真正发展,永远是依照此一将有的本质而发展的;这是一种有机的成长,是因人而殊的核心的展开。相反地,机械行为的发展则不是一种有机的成长。个人的本质的成长受到了阻碍,硬把虚伪的自我加到自我的上面——换言之,就是接受外在思考及感觉模式。惟有在极端尊重他人及我们自己的特性的情况下,有机的成长才是可能的。这种对自我的独有特性的尊敬与培养,乃是人类文化的最有价值的成就,而现在,就是这种成就处于危险之中。

自我的独有特性与平等的原则,绝没有冲突。人类生而平等的这个命题的涵义是,他们有相同的基本人性,他们都具有人类的基本命运,他们对获得自由与幸福,都具有同样不可让与的权利。这个命题更进一步地表示说,他们的关系是共同负责的联带关系,而不是主从的关系。平等的观念并不是说,所有的人是一样的。这种平等观念是从个人在今日经济活动中所扮演之角色演变出来的。在买者与卖者的关系中,人格的具体差异消失了。在这种情形中,重要的是,某人有东西可出售,以及某人有钱可买这个东西。在经济生活中,人与人没有不同;因此,必须培养每个人独有的特点,才能显示出个人的个性出来。

积极性的自由也含有以下这个原则,即是:在此一独特的个人自我之上,没有更高的权力,人就是他的生活的中心与目的;人类特有个性的成长与实现是惟一的目的,决不可拿其它假定更具尊敬的目的,来取代此一目的。这种说法可能会引起严重的反对。这种说法岂不是主张毫无约束的自我中心主义吗?这岂不是反对为理想而牺牲的观念吗?接受这种说法岂不会导致无政府状态?这些问题都是很重要的,因此,必须加以澄清,以免滋生误解。

主张人除了服从自己外,不应服从任何较高的东西,并不是否认理想的尊严。相反地,这才是最有力地肯定理想,可是,它强迫我们对什么是理想,要做批评性分析。如今。人们普遍地易于假定,理想是任何一种目标,达到这个目标并不计较物质的收获;理想是任何一件事情,一个人可以为了这件事,而牺牲自己的目标。这纯粹是对理想的一种心理观念。从这种主观的看法来看,一个法西斯主义者(他一方面想使自己屈服在一个较高的权力之下,一方面又想统治其他的人)的理想,又和一个想为人类平等与自由而奋斗的人的理想,有什么不同呢?以这种看法做基础,我们永远不能解决关于理想的问题。

我们体验到真正的与虚伪的理想之间的不同。所有真正的理想都有一共同之处:“它们表示出于对某件事的欲望,这件事尚未完成,可是,这件事对达到个人成长与幸福的目的,是值得想望的。”我们可能不一定知道,什么合乎这一目的i就人类发展而言,我们也可能不会对某一理想或其它理想的功能看法一致,但是,这对一种相对主义而言是没有道理的,因为,相对主义认为,我们不能知道,什么可促进生活,什么会阻碍生活。我们不一定能确知,哪一种食物是有益健康的,哪一种食物是对健康无益的,然而,我们却不能肯定地说,我们没有办法辨识毒药。同样地,我们如果想要的话,我们可以知道,什么是对精神生活有害的。我们知道,贫穷、威胁、孤立,对生活是有害的;我们也知道,任何有益于自由,和给予勇气及力量,使人可以实现自我的是对生活有益的。什么对人是有益的,或有害的,并不是形而上学的问题,而是以经验为根据的问题;根据对人性的分析,及对某种环境之于人的影响的分析,便可以解答这个问题。

可是,像法西斯主义之不利于生活的“理想”又怎样呢?人们追求这种错误的理想,与追求真正的理想、其热心的程度是一样的,我们又怎能了解为什么会如此呢?若干心理上的条件,提供了对此问题的答案。被虐待狂的现象可以使我们了解,人可以被弄得想要受苦或屈服于他人。毫无疑问地,受苦、屈服于他人,或自杀是违反生活的积极目标。然而,有人却认为被虐待是愉快的。这种喜欢做对生命有害之事的现象就是病理学上所谓反常现象。许多心理学家曾认为,好逸恶劳是指导人的行为的惟一正确的原则;可是动态心理学则显示出,就人类幸福而言,主观的快乐经验并非一定是衡量某种行为价值的标准。对被虐待狂现象的分析,就是眼前的一个实例。这项分析指示出,快乐的感觉乃是一种病理反常的结果,不见得于人有利。因此,我们可以给真正的理想下一定义:任何可以促进自我生长、自由与幸福的目标就是真正的理想。而那些主观上是快乐的(例如想要屈于他人之下),但实际上对生命是有害的强迫性和非理性的目标,则是虚伪的理想,如果我们接受这个定义,我们即可肯定地认为真正的理想决不是某种高于个人的神秘力量,真正的理想明白地表示出,对自我的无上肯定。凡是与此原则相反的任何理想,都不能称之为理想,而只是一种病态的目标。

现在,我们又遇到另一问题,即是牺牲的问题。我们给自由下的定义,是否就是除了牺牲(包括牺牲生命)以外,不屈服任何较高的权力?

这是个很重要的原则,因为法西斯主义宣称,自我牺牲是最高的德行,牺牲可分为两种。一种是生活的悲剧性事实,即是,我们肉体的我的需要与精神的我的目标是冲突的:为了精神的我的完整,而必须牺牲肉体的我。这种牺牲将永不失其悲剧性质。死亡决不是甜美的,即使为了最高理想而牺牲生命,这不是件愉快的事。死亡虽然痛苦,但却是对我们个人人格的至高肯定。这种牺牲与法西斯主义所宣扬的“牺牲”是根本不同的,法西斯主义所说的牺牲,不是人们为了肖定自我,而可能必须付出的最高代价,相反地,牺牲本身就是一个目的。这种被虐待狂似的牺牲是否定生命,是消灭自我。这种牺牲与真正的牺牲是相反,正如同自杀是违反生活目的的。真正的牺牲的先决条件:是为了追求精神的完整,那些已失去精神完整的牺牲,不过是掩饰他们精神的瓦解。

我们会遭到最后一个反对意见是:如果根据自发的意义,允许个人自由行为,如果个人只承认自己,除自己以外,没有更高的权威,那么,是否必将会导致无政府状态?如果无政府这个字表示轻率的自我中心主义及破坏性,那么,决定的因素要视一个人对人性的了解而定了。笔者想指出的是,人无所谓好坏;生命有想要生长、扩展、表现潜在力的倾向;如果生命受到阻碍,如果个人被孤立了,同时充满怀疑与孤独无力的感觉,那么,他将不由自己地喜欢破坏,渴望权力或屈服于他人。如果确认人类自由是“有所作为的自由”,如果人能充分地实行自我,促使人们利己的力量的基本致因将会消失,而只有病人和变态的人才是危险的。在人类史中,这种自由从未实现过,然而,这却是人类所一直追求的理想。历史中充满了残酷及破坏的事实,这是不足为奇的。应该感到惊奇的是,尽管人类,遭到种种的逆境,却仍然能保有——并且发展——尊严、勇气、高贵、和仁慈这些美德。

如果认为无政府就是表示:个人不承认任何权威,那么,对于理性的及非理性的权威之间,实有加以区别的必要。理性的权威——和真正的理想一样——代表个人生长与发展的目标。因此,在原则上,它决不会与个人及个人的真正目的,发生冲突。

本书讨论的主题是,自由对现代人有双重意义。一方面,他脱离了传统权威,获得了自由,和成为“独立的个人”;可是同时他也变得孤立、无权力,为别人达到目的的工具,以及,他与自己及与他人都成了陌路人;而且,这种状态伤害了他本人,削弱了和威胁了他,使人想要屈服于新的种种枷锁。可是,在另一方面,积极性自由就是充分地实现个人的潜能,以及使个人有能力可以积极而自发地生活。自由已发展到危急关头,受到它自己动力论必然发展的驱策,自由有发展到极权对危险趋势。民主的未来,完全要靠个人主义的实现,因为个人主义是文艺复兴以来,现代思想的目的。我们今天文化与政治的危机,并不是由于有太多的个人主义,而是由于我们所以为是个人主义的,已成为一个空壳。惟有在一个社会中,当个人——他的生长与幸福——是文化的目标;个人不必屈服外在的权威,也不必受外在权威的利用;以及,他的良知和理想是真正属于他的。惟有在这样的一个民主社会中,自由才会真正地实现。在现代史的以前任何一个时期中,这些目标都未能充分地得以实现,因为没有发展真正个人主义的物质基础。资本主义创造这种现象。生产的问题获致解决了——至少在原则上——同时,我们也可以看到未来富裕的情景。我们今日所遭遇到的问题是,组织社会与经济力量的问题,解决了这问题,作为有组织社会的一份子的人类,可以成为这些力量的主人,而不再是它们的奴隶。

笔者会强调自由的心理一面,可是笔者也曾表示过,心理的问题,不能和人类生存的物质基础,不能和社会中的经济、社会、及政治的结构分开。以此为前提,笔者可以进一步说实现积极的自由与个人主义,与经济和社会的改变,也有密切的关系,因为经济与社会的改变将会使个人获得自由,并实现他自己。笔者不欲在此讨论经济问题,也不想为未来,绘制经济计划的图案。可是,笔者却希望在此,指出一个方向,朝此方向发展,笔者认为,可以解决当前的经济问题。

首先,笔者必须指出:我们不可丢掉现代民主制度的基本成就中的任何一项——例如,代议政府的基本成就之一,亦即是,由人民选出并向人民负责的政府,以及“人权清单”(Bill of Rights,根据张佛泉先生之翻译)中所开列的每一项权利。我们也不可以使那些较新的民主原则受到破坏,这些原则包括有:免饥饿之权,社会须对社会中的所有份子负责,任何人不可因受恐吓而屈服外在权威,或因害怕失业和饥饿而丧失他的人类尊严。我们不仅要保留,而且应加强和扩大这些基本成就。

尽管在事实上,我们已达到了这种程度的民主,可是,这还是不够的。民主的进步在于提高个人的实际自由,创造能力及自发性,不仅在于某些私人性和精神方面的事物,而且,更重要的是在于每一个人之生存极为重要的活动——亦即是他的工作。

促使民主进步的一般条件是什么?社会中的非理性和无计划的情形必须予以消除,而代之以有计划的经济。社会必须合理地处理社会问题,就好像它处理自然的情形那样。达到此种境界的一个条件是,消除少数操经济大权而对那些命运决诸于他们的人毫不负责任者的神秘统制。我们可以称这种新秩序为民主社会主义,可是名称是无关宏旨的;重要的是,我们建立一个可以达到人民目的的合理经济制度。今天,大多数的人民非但不能控制整个的经济组织,而且也没有机会在他们的工作方面,发展真正的创造能力及自发性。他们是“受雇的”,因此,只希望他们尽本分就可以了。惟有在一种计划的经济制度中,当全国合理地控制经济及社会力量时,个人才能分担责任,而且在他的工作上,运用创造性的智慧。重要的是,使个人重获发展才能的真正机会,社会的目标与个人的目标是一致;以及个人把他的努力及理智,主动地用在他所从事的工作上。我们必须以主动而理智的合作,来取代对人的利用,并且必须把民有、民治、民享的政府原则,由政治的领域,扩大至经济的范围。

仅就政治和经济而言,并不能答复经济与政治制度是否可以促进人类自由这一问题的。判断自由之实现的惟一标准是,个人是否主动而积极地参预决定其生活和社会生活的事务。而且,这不仅是指投票而已,还得在他的日常活动、他的工作,及他与其他人关系方面,予以表现。现代的政治民主制度如果完全限于政治活动方面,便不能充分地抵制一般个人在经济方面不重要性的结果。可是,纯经济观念——例如生产方法的社会化——也是不够充分的。这种现象必然地阻止了自由与个人主义的发展,即或政府的控制对大多数人民的经济利益是有效的。

为了隐瞒事实,从来没有像现在这样地误用文字。出卖友邦称之为绥靖,军事侵略叫做防止攻击;假藉友好协定的名义,来征服小国;以及,拿“国家社会主义”的美名来残酷地压迫人民。民主、自由、及个人主义这些字眼都成为滥用的对象。确定民主制度与法西斯主义之间区别的真正意义,只有一个方法。民主制度是一种创造经济、政治、及文化的条件,以便可以充分发展个人的制度。法西斯主义则是要使个人服从外在的目标,和减弱个人个性的发展。

明显地,为实现民主政治而设立种种环境条件的最大困难之一,是计划经济与每个人的主动合作之间的矛盾。任何大工业制度的计划经济,都需要大量的集中化,因之,便需要一个机构,来管理此一集中的系统。在另一方面,整个制度中的每一个个人及最小单位的积极控制与合作,又需要大量的分散。除非在上面的计划者与下面的工作者能打成一片,不分彼我,除非社会生命流不断地从下面流到上面,否则,计划经济将会重新地导致对人民的奴役。社会的主要工作之一,便是解决集中与分散两者之间矛盾的问题。但是,这的确是个不容易解决的问题。惟有当我们明确地认清这样做的必要性时,和惟有当我们对人有信心,相信他们有能力可以照顾他们的真正利益。 就某方面而言,这又是个人创造能力的问题了。在自由资本主义制度之下,个人的创造能力是经济制度与个人发展的最大激励因素之一。惟有当人主宰社会,和使经济组织为达到人类幸福之目的的工具时,和惟有当主动地参与社会过程时,他才能克服那些迫使他感到绝望的东西,亦即:孤独感及无权力感。今日,人们倒不是由于贫穷而痛苦,最痛苦的莫过于,他已成为一个大机器中的小齿轮,他的生活是空虚的,失去了它的意义。惟有当民主不退却,而采取攻势,并进一步了解以前为自由而奋斗的人,其心目中所抱的民主目标是什么的时候,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民主才能战胜所有各种独裁集权制度。惟有当民主能灌输给人们一种最强烈的,对生命与真理及自由的信心,深信自由是积极而自发地实现个人自我,惟有这样,民主才能战胜种种虚无主义的势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