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章 七、行政区域的划分和行省总督的行政权力(330~334 A.D.)

帝国的位阶制度中被尊为“卿相阶”的一批人,在“特勋阶”的统领和行省“士尉阶”的行政官员之间,形成一个中间阶层。这个阶层中,以代行执政官的名义出任亚细亚、亚该亚和阿非利加的总督,自认为高人一等,事实上他们在过去也的确都是德高望重之士,倒也能获得大家的认同;他们审判的案件,可以上诉到统领那里去做出终审,这成为他们不能独断专行的唯一限制。但帝国的民事政府被分为13个大行政区,每一个行政区的面积都相当于一个强大的王国。其中第一个行政区在东方伯爵的管辖之下,只要看一看他的办公室,竟有可以称之为秘书、文书或信使的600名工作人员,在他的手下担任各种工作,便可以得知他的职务是何等重要而且杂乱。埃及的特派行政长官,已不再由罗马骑士担任,但是这个名称仍然保留,而由于地理位置的特殊和居民的脾气,过去曾被赋予极大的权力,现在则握在东方伯爵的手中。余下的11个大行政区,像是阿西阿纳、庞梯卡、色雷斯,马其顿、达契亚、潘诺尼亚、西伊利里亚,意大利、阿非利加,高卢、西班牙和不列颠,则由11个副统领或统领代表负责治理,这种称呼本身便足以表明他们的身份和地位。这里顺便提一下,罗马军队的将领,以及有公爵和伯爵头衔的军官,都容许使用“卿相阶”的头衔和称呼。

皇帝的御前会议弥漫着彼此妒嫉和相互排挤的气氛,大家为了争权夺利无所不用其极。罗马征服者最早的政权形式非常简单,等到吞并大片国土以后,无形中划分为无数区域,分别归入116个行省(3个是前执政官出任总督的行省,37个是一般总督的行省,5个是军阶出任总督的行省,71个是设省长的行省),需要维持一个巨额支出的庞大政治机构。其中有3个行省由前执政官治理,这些行政官员的头衔不同,位阶也依次升高,用以代表身份的标记多得不可胜数,他们的待遇因为一些偶然情况,各人的生活享受和获利多少并不完全一样。不过,他们全都(除了前执政官)属于“卿相阶”这一阶层,而且都是蒙受皇帝的恩典,在四大统领或其副手的管辖下,被委任以掌管本地区司法和财政大权的重任。卷帙繁多的法典和法令全书,可以为研究各行省的行政体系提供丰富而详尽的资料,而且这些资料的时间前后涵盖6个世纪,是充满智慧的罗马政治家和法律家的心血成果。

作为一个历史学家,只需摘录两个制止滥用权力的独特而合理的规定,就可以说明问题所在。

其一,为了维护和平和秩序,授予各行省总督执法的“尚方宝剑”,总督被允许进行人身处罚,对重大罪行更掌有生杀大权。但是他们无权让被判死刑的罪犯自行选择处决的方式,也不能对罪犯判处温和而又能保持颜面的流刑。郡守所专有的特权,是可以向犯人处罚高达50磅黄金的罚金,而他们的副手仅能处罚几盎司黄金的罚款而已。这种看似放纵较大的权力、严格管制较小的权力的做法,实际出于十分合理的考虑,那就是较小的处分权容易被滥用。各行省的行政官员要是产生愤怒的情绪,常常对臣民采取迫害的行动,使得自由权利和家财产业受到影响。然而,这些官员基于审慎或人道的考量,还是害怕自己犯下残害无辜的罪行。要是做进一步研究,有关流放、巨额罚款或选择较不痛苦的死法这些问题,特别与富豪和贵族有关。那些容易被行省行政官员当作满足贪欲或发泄愤怒的对象的人,便可以躲开暗中的迫害,去接受禁卫军统领更为严格公正的裁判。

其二,让每个人感到担心的事,莫过于正直的法官会因涉及本身的利益或有感情的联系,在审判时发生偏袒的行为。因而制定严格规定,除非获得皇帝的特准,任何人不得在出生地的行省出任行政职务,禁止总督的儿子与当地居民联姻,也不得在自己权限所及范围内购买奴隶、土地或房屋。尽管已有如此严格的预防措施,君士坦丁皇帝经过25年统治之后,仍然对司法部门的贪污受贿和欺诈行为十分痛心。有些法官自己或经由法庭里的官员,安排与当事人面谈的机会,对案件的及时安排、有利拖延以及最终如何判决,都可以公开出价讲情。皇帝了解这些情况,并表现出极大的愤怒。这些违法活动始终存在,而且也许很少受到惩罚,这一点可从一再重申的重要法令和收效甚微的厉声申斥中得到证明。

行政官员都来自法律事务这个行业。著名的查士丁尼学院教授罗马的法律,便是查士丁尼皇帝为国内的青年所兴办。这位君王为了鼓励他们勤奋学习,不惜纡尊降贵提出保证,有一天他们凭着能力和才智会从帝国政府得到丰厚的报酬。学习这门学科可以获得远大的前途,在西方和东方的一些较大的城市里,都有学校专门教授基础课程,其中以位于腓尼基海滨的贝里图斯学校名气最大,自亚历山大·塞维鲁时代以来的300年中,教育办得非常成功,学院的创办人为自己的家乡带来很多的好处。经过五年正规课程的训练以后,学生分散到各行省去寻找待遇优厚和职位体面的工作。在这个早已被复杂零乱的法律、诈术和罪恶所败坏的庞大帝国中,他们有无穷尽的就业机会,仅是东部的禁卫军统领法庭,便可以为150个法律工作者提供岗位,其中64名享有特权,每年从中选出2名,年薪60磅黄金,主要是为国家的利益充当辩护士。考验他们法律才能的第一步,是不定期指派他们充当行政官员的陪审法官,然后逐渐提升他们为所在法庭的主审法官。他们可以得到行省的管辖权出任高级行政官员,依靠自己的才能、名声或强有力的后台,能够高升到“特勋阶”的地位。在法庭的实际工作中,这些人总把“讲理”当成辩论的工具,完全根据自身的利益来解释法律,因而在公开处理国家司法事务时,这种有害的风气可能成为他们性格的一部分。从古到今的许多法律工作者,他们的表现无愧于崇高而明智的职业,怀着纯真的忠诚之情,竭尽自己的心力智慧,担任这个无比重要的职位。但是,到了罗马帝国司法制度的衰败时期,法律人员的普通升迁都充满种种徇私苟且的现象。这项高尚的技艺在过去被视为贵族的神圣遗产,现在却落入刚刚抛掉奴隶身份的自由人和平民之手,他们不是凭着专门技能,而是靠诈术在经营一项下流的罪恶业务。有些恶讼师设法探求别人的隐私,目的是要挑起不和,引起诉讼,使自己或同伙有机会大捞一笔。还有一些人关在房中,摆出法律专家的架势,对富有的当事人把无关紧要的细节说得眼花缭乱,就连简单的事情也弄得真相不明,或者故意添油加醋,把绝无道理的讼案说得头头是道。这些律师组成外表体面的众所周知的特殊阶层,放言高论的腔调充斥着整个法庭。他们对公正的名声不感兴趣,其中大多数就法律的指导而言,被人称为无知的土匪。他们把当事人带进一个浪费、拖沓和失望的迷宫,然后,经过几年无聊的折磨,当事人的耐心和财产即将消耗殆尽,最后便被一脚踢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