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汉武帝改革 第二节 改革政体,加强皇权

我国历史上第一个建立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国家的人是秦始皇。他开创的封建政治制度为汉武帝所继承,并将它完善、确立。汉武帝所做的不少事业对后世封建社会影响很大。

建立“中朝”,提高君权。西汉前期,丞相均由列侯充任,位尊权大。武帝登基后,他目睹窦婴、田蚡皆欲专权,对朝廷十分不利。于是,武帝采取措施削弱和限制丞相的职权,加强自身的皇权。他亲自过问朝政,同时,还起用了一批长期在自己身边、地位较低的中下层官吏和侍从,作为高级顾问和助手,为他出谋划策。如原来品级低下的少府属官尚书令,用为皇帝掌管章奏文书,地位日益显要。汉武帝还挑选部分贤良、文学为郎,冠以侍中、给侍中、常侍等头衔,像主父偃、朱买臣、严助、严安等人,可以出入宫廷,参议军国大事,建立“中朝”(也称“内朝”)。由尚书令、中书、侍中等组成的“中朝”成为实际的决策机构,也是皇帝忠实的御用工具。而秦以来以丞相为首的由三公九卿组成的国家机关成为“外朝”,降为执行一般政务的机构。中外朝的形成,是汉武帝加强皇权的重要举措。

确立“察举”等选官制度,广泛网罗人才。汉景帝以前,各级官吏多数按军功爵位高低选拔,也就是由功臣或功臣子弟来充任,亦有部分选自中郎、侍郎、郎中、议郎等郎官。他们都是侍卫宫苑和随从皇帝的小官。汉武帝时,中央集权统治不断加强,官僚机构也在扩大,原来的选官办法已经不能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在这种情况下,汉武帝在原有选官方法的基础上,又确立了新的选拔官吏制度。文帝时已有了未成制度的“贤良”、“孝廉”之选。武帝时下令丞相、列侯、刺史、守相等各级官吏荐举贤良、方正、直言、极谏之士,通过考核,择优录用。如董仲舒、公孙弘等一批著名学者,就是经过“贤良”策试被重用的。尔后,又采用不受资产多少限制,依照人口数量,按比例进行选举的办法。对那些确有才干而不肯出来作官的人,通过“征召”的方式,由汉武帝亲自召见,确实有真才实学的,即授给官职。同时,还利用上书言事的形式选官。天下官吏百姓都可上书,只要对国家发展有建树的,就视其所长,授予职位。像主父偃、朱买臣、东方朔等人就是通过这种途径进入朝廷而成为名臣的。元朔五年(公元前124年),汉武帝又采纳公孙弘的建议,五经博士子弟每年考试成绩优异者也可以授官。汉武帝这样做,既招揽人才,充实了官僚机构,又扩大和巩固了统治基础。

设置“刺史”,弹压豪强。西汉初年,取消秦朝每郡设监御史一人督察地方的制度,改为不设专职官吏,由丞相临时派遣丞相使巡视地方。这时各地豪强势力利用封建宗法关系,结成强宗大族,以众暴寡,兼吞土地,并且横行乡里,独霸一方。针对这种状况,汉武帝采取果断措施,限制和打击地方豪强势力。除了继续使用汉初的迁徙豪强的办法外,重用一批以严酷著称的官吏诛杀豪强地主。例如,河内太守王温舒就是有名的“酷吏”之一。他捕杀郡中狡猾奸诈的豪强大姓,株连千余家,籍没全部家产。

为了加强中央对地方的控制,元封五年(公元前106年),汉武帝下令将全国分成冀、幽、并、兖、徐、青、扬、荆、豫、益、凉、交趾、朔方13个州部,每个州部为一个监察区,设刺史(俸禄600石)一人,专司监察。每年八月,刺史巡行所属郡县,“以六条问事”,即刺史负责纠察强宗豪右田宅逾制,以强凌弱;二千石官不奉诏书遵承典制,鱼肉百姓;阿附豪强,强行贿赂等六项内容。年终返回京城长安(今陕西西安)向皇帝报告。征和四年(公元前89年),又设司隶校尉(俸禄2000石),以三辅(京兆、左冯翊、右扶风)、三河(河东、河内、河南)、弘农七郡为监察区,专司检查朝廷除丞相、太尉和御史大夫“三公”外的百官和七郡主要长官。刺史和司隶校尉都隶属于御史大夫,实际上他们直接听命于皇帝,成为皇帝的鹰犬。上至御史大夫下至刺史、司隶校尉,从中央到地方组成了一张完整的监察网络,形成了一套相当严密的监察制度。汉武帝对各级官僚机构的管理和控制进一步得到加强。

实行“推恩令”、“附益法”,打击诸王割据势力。汉初,在地方上实行郡县制,也有封国制,实际是“郡国并行制”。刘邦分封自己的子弟为诸侯王,也叫“同姓王”。当时有九个封国,他们都领土广大,人口众多。如齐王刘肥有六郡,共72县。吴王刘濞〔bi币〕有三郡,共52县。同姓王政治上权力大,又拥有一定的军权和财权。诸侯王成年后国势日盛,成为割据一方的独立王国。中央与诸侯王的矛盾日益加剧。汉景帝采用御史大夫晁错“削藩策”的建议,公元前154年,削掉楚王戊等部分郡县,激起诸侯王们的不满。吴王刘濞乘机串通楚、赵等六国,打着“请诛晁错、以清君侧”的旗号,发动“七国之乱”。太尉周亚夫与大将窦婴率军用了三个月的时间,平定了叛乱。景帝下令取消诸侯王治民权,削弱了他们的部分权力。

汉武帝时,诸侯王的势力仍很大,严重地干扰着中央集权。元朔二年(公元前127年),汉武帝采纳了主父偃的建议,颁布“推恩令”。规定诸侯王死后,不仅嫡〔di敌〕长子可以继承王位,其余子弟都能在封国范围内得到分地,作为列侯。就是把大的诸侯国分成许多小国,归中央政府设置的郡管辖。当时,齐国分为七国,赵国分为六国,梁国分为五国,淮南国分为三国。大国不过十余城,小国不过数十里。汉代前期列侯计408人,多数为“推恩令”施行后分封的。这项制度的推行收到了“众建诸侯而少其力”的成效。

元狩元年(公元前122年),因淮南王刘安和衡山王刘赐交结宾客,蓄意谋反,汉武帝下令拿获二王,废二国为郡,株连被杀的列侯、大小官吏及宾客有数万人。汉武帝又制定了“左官之律”和“附益之法”。“左官律”明确规定,凡在诸侯王国任职的官吏,地位待遇低于中央委任的官员,并不得到朝廷担任职务。以此严格限制诸侯王私下聘用属官。“附益法”严禁诸侯王招结宾客,结党营私,限制他们的行动。“诸侯惟得衣食税租不与政事”(《汉书·诸侯王表·序》)。元鼎五年(公元前112年),武帝为祭祀宗庙,令诸侯贡献酎〔zhou宙〕金助祭。他以酎金斤两不足或成色不佳为借口,废掉列侯106人,占当时列侯的一半。汉初以来诸侯王割据的状况基本上得到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