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发展的“马鞍形”——汉唐的商业 第三节 城市商业与农村商业

商业的繁荣首先是城市的繁荣,自汉至唐这一直是商业发展的最重要的标志。

西汉时全国有六大商业城市:首都长安是国内商业和同西域通商的中心;临淄是齐鲁地区的大都会和商业、纺织业中心,人口多于长安(10万户);河南地区的洛阳素有经商传统;河东、河内地区最大的商业中心是“富冠海内”的邯郸;南阳(宛)冶铁业发达,“业多贾”;成都则是巴蜀一带盐、铁、布等物产运出的咽喉之地。六大城市以下还有十几个中等城市。东汉时京师移至洛阳。魏晋南北朝期间,长安、洛阳迭有废兴,至隋唐时长安、洛阳才又重现繁荣,成为全国的首都和陪都。唐时京兆郡共有36万多户,人口二倍于汉时的西京长安,是最大的商业和对西域贸易的中心,“四方珍奇,皆所积集”。东都洛阳,漕船所聚,为南北物资交流的枢纽,“商贾贸易车马填塞于市”。唐前期北方有所谓“六雄”、“十望”之称,运河边上的汴州(开封),“舟车辐凑、人庶浩繁”,即是“六雄”之一。在北方商业占领先地位的情况下,南方商业城市也有相当的发展,如扬州、楚州、苏州、鄂州(武昌)、升州(南京)、杭州、越州(绍兴)、广州等地商业更盛于昔时。唐后期,随着南方经济的进一步开发,10万户左右的州郡在南方多了起来。如苏杭二州元和时户数即各达10万,分别比开元时增加1/4和近50%。最突出的是扬州,已上升为全国第一个大商业城市,“商贾如织”,“富庶甲天下”;由于漕运所经,江淮荆湖岭南物产于此集散。扬州本身就有发达的手工业,而且盐铁转运使治所设置在这里,海盐贸易以此为中心,所以其商业发展特快,“舟车日夜灌输京师,居天下之十七”(宋时沈括语,见《舆地纪胜》所引),“扬一益二”之誉实非虚语(益是成都)。南方城市商业的快速发展,从一个方面反映了中国经济重心逐渐南移的历史过程。

自古以来坊(住宅区)市(商业区)分设的制度,历汉而唐还一直保持着。西汉长安有九个市,六市在道西——西市,三市在道东——东市。各市市内有“市楼皆重屋”,为市官(称“市令”)办公、“察商贾货物买卖”之处,上面插旗,故又名“旗亭楼”。市四周有围墙,和住宅区(汉称里)隔开,交易只能在市内进行。市门有人看守,按时开闭。为了便于顾客购买,便于官府检查,店铺在市内都按商品种类排列。经营同类商品者,鳞次栉比,各自排成行列,称为“列”、“肆”、“次”、“列肆”、“市肆”、市列”。这时同类货物陈列在同一行列内称为一肆,肆还不是一个店铺之意。即使是小贩也分类挨次,坐着摆摊。长安西市有“柳市”,就是贩卖柳条编织物的市列;东市的“酒市”,则是贩酒的市列。各列肆中间的人行道叫作“隧”。班固在《两都赋》中所写的“九市开场,货别隧分,人不得顾,车不得旋”,正是指长安市内按商品分列肆,买卖拥挤的情景(到东汉时还是如此)。市列内的房舍铺席都由官府设置,凡利用这些设施在市内营业的商人,都要向官府登记,列入“市籍”,交纳“市租”。其他大中城市也和长安一样设有“市”,如宛市、洛阳市、临淄市、成都市、吴郡市、平阳市等;县城里一般也有“市”,但规模较小(未必每天开市)。驻军之所亦有“军市”之设。当时的市租收入归皇帝或封君私用。如西汉的临淄市因商业发达,年收市租达千金之巨。

南北朝时市内大额交易,如买卖奴婢、马牛、田宅、木材等都要立文券。南方除收市税、关津税外还对交易行为征收“估税”。立有文券者每万钱纳税400,卖方出300,买方出100,称“输估”;不立文券的小额交易也按货价纳4%的税,称“散估”。输估开后世契税之先例(后来但令买者出钱)。中国历史上的包税制度,也自南朝起在关、市、估税中实行。“立额包征”,人们竞相提高承包税额来谋取这一肥缺,以取代他人,到任后就“营谋私蓄”,任意增税,侵压商民。这种制度影响十分恶劣。

北朝也仍实行市制。北魏迁都洛阳后,大力经营,商业恢复繁荣。洛阳有六个市(晋时只有三个),大市和四通市最为热闹。大市周围共八里,市内货物琳琅满目;四通市在伊水、洛水之旁,规模宏丽,不亚于大市,美味鲜鱼“多于此卖”,当时有“洛鲤伊鲂,贵于牛羊”之说。市外即为住宅区——里,大市四周有10个里,名为“通商”、“达货”、“调音”、“乐律”、“延酤”、“治觞”、“慈孝”、“奉终”、“准财”、“金肆”,“凡此十里多诸工商货殖之民”,工商业者住处挨近市,往返路近,便于贸易;同时同业荟萃,也便于管理,便于行业内的交流经验,提高业务技术水平(以上请参阅《洛阳伽蓝记》卷四)。这是比较合理的布局。

隋都长安,城内有74坊,两个市(各占相当于两坊之地)。东边的市称“都会市”,入唐称东市;西边的市称“利人市”,入唐称西市。唐时东西两都的市称“都市”,州县治所以上的市叫“州县市”。市内交易时间固定,每天正午市署击鼓开市,傍晚敲钲散市,掩闭市门。官府制定一套较过去更为严密的市场法规,规定:商品分三等定价,每旬估价一次;每年八月商人都要到官府校准度量衡器;手工业者制造的器物都要遵照官定规格,刻上姓名才许出售;纺织品也要合于质量及尺寸标准;禁止商人操纵物价,把持买卖,扰乱正常交易;市场管理人员评价不实,营私舞弊者要受处分。经营同类商品的店铺仍集中在同一街区内,不能杂设,同业店铺的街区叫做“行”(相当于汉时的列、行、次、肆),各行各业的“行”字就是从这同业街区的“行”字引用过来的。长安东市共有220行,其中如肉行、铁行、绢行、织绉锦行、鞦辔〔pei佩,缰绳;鞦指皮条等〕行、秤行、鱼行、药行、烛行、金银行等。汉代大城市经营商品不过30几类,唐代市上行数之多表明商品种类比以前大为增加。汉代的“肆”字在唐代已变成零售网点——店铺之意,每个行包括几个、十几个以至几十个肆。长安东市一次失火即烧了24个行,4000多个肆。洛阳南市有120行3000多肆。同一行内的许多肆形成一种组织,也称为“行”,各行的成员叫“行人”、“行户”,行有“行头”(“行首”、“行长”),对官府办理纳税和交涉其他事情,官府通过他们控制各行。

南北朝时兴起的邸店业,到唐时更为发达。洛阳大同市有邸店141个,南市有312个。邸店设在市的四周,里面备有房舍,居停外来客商,并有仓库存放货物。在这里开展大宗的批发交易,邸店或由官僚、贵戚开设,其实际负责人(“居停主人”)在成交时从中斡旋,收取口钱;中介商人——牙人也活动其间,替邸店主人跑腿,并插手评定价格,介绍主顾。


唐代长安城和东西二市

不准在市外营业的规定,到唐代开始稍有突破。唐前期在长安朱雀大街已有人在早晨售卖各种食物,供上朝公干和宫中采买需用。唐后期在邻近市的坊(以前称“里”)里,由手工业者自己开设铺子的情况多了起来,如崇仁坊的乐器铺,靖恭坊的毡曲,宣阳坊的彩色丝绢铺,延寿坊的金、银、玉器店;古时已有但还不多的前店后厂,唐时有了更大的发展。在坊里还出现了售卖日用零星商品的小铺子,卖饼、馄饨、抓饭的饮食店;酿酒作坊里酒旗相连,出售美酒;有的坊里还有“茶肆”。唐后期,傍晚散市、市门关闭的限制已被打开缺口。在繁华的大城市里以至某些城市,都出现了夜市,特别是扬州,夜市更盛。王建诗:“夜市千灯照碧云,高楼红袖客纷纷”,即描写了扬州夜市的盛况。临街有市肆,坊内有商业,夜间做买卖,意味着古代的市制到唐代已开始松动。这是城市商业发展的必然结果。

在城市商业发展的同时,商业也逐步向农村伸展。在汉代,县以下小邑有一种逢时赶集的定期集市,如高祖故里丰邑就有屠贩、酤酒、卖饼等交易,交易时还有斗鸡、蹴鞠以为娱乐。东汉时有定期市集的小邑称为市邑,全国“市邑万数”。去乡亭较远的地方,有的也增设“会市”,有美酒香肉可买。南北朝时在城外交通要道,交易频繁之处,形成了固定的市场,称为“草市”。这种草市自发产生,非由官设。可能起初是农民出售草料,购买日用品的场所,日久即蔚然成市。起初屋舍铺面以草盖成,房舍改为砖木结构是后来之事。

唐朝前期县以下及不满3000户的小县,不设市官管理的正规的市,只有定期市集,到唐后期由于农村商业发展,3000户以下的“要路”而“交易繁”的地方也允许设立正规之市,即使不设市的地方,草市和以墟市、亥市、庚市等为名的市集也比以前更为发达。草市设在城郊或河津渡口、驿站所在地、人口稠密的小邑内。有的草市交易规模已不小,集市那天“商旅辇货而至者数万,珍纤之玩悉有,受用之具毕陈”(《文苑英华》卷八○八,有关于彭州唐昌县建立草市之文);为便利商旅往来,草市上还设有旅舍、酒店。江淮一带草市“尽近水际,富室大户,多居其间”(《全唐文》卷七五一,杜牧《上李太尉论江贼书》)。墟市是荆南、岭南对农村市场的称呼,起源很早,唐时更多,比草市要深入农村,但规模较小,主要是农民出售剩余的米柴果菜鱼禽或家庭手工业品,换回一些当地不能生产的或纳税所需的商品。柳宗元诗:“青箬裹盐归峒客,绿荷包饭趁墟人”,即为广西农民趁墟情景的写照。每当收获季节或重大节日,由主持墟市之人先期召集客商和安排文娱活动。“亥市”是农村市集在巴蜀的称呼,系根据寅巳申亥的地支名称来规定市日的(每三日一市);中原则有庚日之市;在北方农村定期市集称为“会”、“场”或集场之类。有的地方还有在某一农事季节举行的市集,如巴蜀的蚕市等。草市、墟市等农村贸易形式的发展,是封建社会商业前进的又一重要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