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帝国银行事件”之谜 第十一节
看来“帝国银行事件”的侦查工作在最初阶段是朝着正确路线进行的。侦查纲要中反复强调“帝国银行事件”的真正凶手有很大可能是医生或是医疗界的人,是在陆军里担任过卫生职务的复员军人。为了侦查这一案件,全国警察对约莫五千名有嫌疑的人做过调查,这些都是侦查纲要上所说韵与药品有关的人。
但是平泽贞通在职业上偏偏与医疗、药品没有丝毫瓜葛。他不过是个画家。不可能设想他对毒药的知识丰富到能够在帝国银行做那么细致的计算和调配。
侦查工作为什么不按照初期的方向始终针对与旧陆军有关的人进行呢?侦查班是凭着松井的名片和相貌这两个线索来逮捕平泽的。但是如上面所说,松井名片是不足为凭的。相貌呢,侦查纲要上反复提醒侦查班注意:“凶犯的特征单凭目击者的证词是靠不住的,不应拘泥于这一点。”这一注意事项提得很有道理,应该说是正确的。
但是实际上,居木井警部补正是凭着平泽长得很像侦查总部发下来的剪辑相片这一点来逮捕他的。
平泽被押解到东京之后,银行的人们鉴定了他的相貌。证词分为两种:一种说像,一种说不大像。这里就不详细谈了。总之,单凭肉眼的印象是不可靠的。侦查纲要本身也曾提醒道:“过于倚赖凶犯的特征作为决定性数据的倾向依然存在,已经再三提请注意,这只是一两个人的话,不足凭信。”(刑事侦查壹第一五四之八)但是实际上的做法却与这个指示恰恰相反,平泽被逮捕了。除了毒药之外,本案没有任何直接证据。签在支票背面的字、被告无法证实自己当时不在现场,以及名片——这些因素都太没有价值了,不足以视为证据。比方说、名片不一定是跟松井交换过的那个人用的,也许是交到第三者手里后被拿去犯罪用了。说句极端的话,签在支票背面的字究竟是不是在帝国银行毒死人的那个凶犯的笔迹,也没有直接的证明。也就是说,帝国银行案件的凶犯和在支票背后写下“板桥三之三六六一”这个住址的或许并不是同一个人。如果有个共谋犯,也许单单在提取现款的时候凶犯委托了另外一个人。这个假设也是可能的。正如侦查纲要的注意事项所指出的,尽管说那两个人的面貌相似,但是也不足为凭。
侦查总部认定此案没有共谋犯,但那也只是说没有人看到共谋犯而已。共谋犯不一定非和主犯一起到银行来。他也许隐匿在人们所看不到的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