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帝国银行事件”之谜 第二节

最高裁判所的判决是绝对的权威。我拥护最高裁判所的权威和尊严。这里做出的判决本应该具有使人人都能信服的逻辑和科学根据,丝毫也不应该使人怀疑,给人以瞹昧的印象。然而,在“帝国银行事件”上,对被告平泽下的判决又是怎样的呢?

最高裁判所的判决可以说是几乎原封不动地通过了第一审的判决。

判决平泽有罪的基本根据,只不过是他本人的供词。这份供词无论是检察官逼出来的,还是被告平泽由于忠克尔萨珂夫氏病而编造出来的,反正它已经成为一个重要的证据了。

这一事件是在昭和二十三年一月二十六日发生的,所以供词才能充作证据。就在这一年的秋天,新的刑事诉讼法颁布了。幸乎不幸乎,“帝国银行事件”成为旧刑事诉讼法的最后一桩案件。

根据旧刑事诉讼法,被告的“供词”是可以作为证据看待的。可是在新刑事诉讼法中,除非另有其他物证,对本人不利的供词一律不能看作是证据。我并不是说“帝国银行事件”完全是按照旧刑事诉讼法的原则来处理的。既然平泽受审时新刑事诉讼法已经开始生效,我想这一事件大概也是本着新刑事诉讼法的精神来处理的。

可是事实上被告平泽的供词却成为案中最主要的证据。这究竟意味着什么呢?尽管它是本着新刑事诉讼法的精神来审理的,然而还是不得不以供词为证据,这不正说明本案极其缺少其他物证吗?

只要把关于“帝国银行事件”连篇累牍的审判记录读上一遍,就能够体会检察官方面是如何以案中缺乏物证为苦。从这一点来说,他们也许比平泽贞通还要苦恼。首先,对判罪最主要的根据——凶器,检察官方面丝毫也没有加以说明;并且也没弄清被告平泽在帝国银行杀害十六人的毒药是从哪里弄到手的,其中的经过又是如何。判决书上仅仅交代了一句:“被告所曾持有的氰化钾。”

检察官们曾经竭力想调查被告是怎样把这种毒药弄到手的。平泽在供词中也提到这事,但是举不出任何证据来。再说,所使用的毒药究竟是氰化钾呢,还是另外一种化合物,关于这一点,判决书中也没有下明确的判断。

一般说来,在杀人案件中,凶器是最重要的物证。这一点尚且含糊不清,其他可以称作物证的东西也就更没什么价值了。

检察官方面所列举的其他物证是:印有“松井蔚”字样的名片,抢去的支票后面的笔迹,以及被告无法证实事件发生时本人不在现场。此外,还说事件发生后,被告拿到手的那笔钱来历不明,以及证人说,被告长得与凶手的相貌相似等等。但是严格说来,这些都不足以构成与被告平泽有直接关系的物证。